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464号
原告:***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11号楼第2层11-2D号B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莎,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谷方3栋6层A14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南。
原告***工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天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6元(已减半),由原告***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