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与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1865号
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平东大道东新富成丝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3712696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界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诉被告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撤回对被告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1792.50元,由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海盟防腐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