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82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田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99812340H(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鑫龙粮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皖128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71160元;案件受理费792元,执行费9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6日、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796.09元已被冻结,其他无证券、工商、保险、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