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清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下称凌飞公司)与天津绿清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2686号
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下称凌飞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03157X。
法定代表人强孝英,凌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斌(受凌飞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绿清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22421Q。
法定代表人石建忠,绿清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飞公司诉被告绿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飞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凌飞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凌飞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旭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