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302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路中***广场一楼二楼。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楹花卉有限公司。
地址:******挽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人,住曲靖市***。
被执行人***(系***之夫),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6日生,***人,住***。
被执行人**(系***之妻),女,汉族,1970年7月3日生,***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系***之子),男,汉族,1994年11月1日生,***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生,***人,住***。
被执行人***(系**和之妻),女,汉族,1957年1月25日生,***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彬(系**和之子),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生,***人,住址同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与***楹花卉有限公司、***、***、***、**、**、**和、***、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楹花卉有限公司、***、***、***、**、**、**和、***、刘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302执14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