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27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楹花卉有限公司。
住所地:******道挽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笔街道南侧16幢05室1-2层商铺(产权证号:师房权证2013字第××号),价值150万元;二、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50万元;三、本案保全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泸西县南屏小区6幢6-15号房屋(产权证号:泸西县房产证中枢镇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笔街道南侧16幢05室1-2层商铺(产权证号:师房权证2013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及***楹花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