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128号
申请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同心路天钰花园1号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王啟强,、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钻石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士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75014.45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75014.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谭美妮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