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同心路天钰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勇,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云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贵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连军,贵州贵正(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加能,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世乾,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上诉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云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加能、罗世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5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庞敏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2元,减半收取6286元,由上诉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庞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