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403执225号
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黔04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95840.28元(其中案件款976896.28元、执行费12169元、诉讼费6775元)至本院执行专户。
至此,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黔04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即本院(2022)黔0403执22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