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44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叔喜,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波,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承彪,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波,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同心路天钰花园1号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道真自治县兴农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工业园区一号公租房3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川,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胡承彪、第三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兴农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邹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