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男,仡佬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同心路天钰花园1号楼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357207。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霞
书记员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