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00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男,仡佬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同心路天钰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357207。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霞
书记员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