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安顺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343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元、郑治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安顺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兴隆花园与夏云农场宿舍之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84124014X。
法定代表人:赵士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同心路天钰花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357207。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金莲,系贵州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贵州安顺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需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延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毛韵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