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异60号
案外人:***,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中方县中方工业集中区众力创新园,组织机构代码:MA4RF3PA-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滨江大道锦江花园Z6栋1**110,组织机构代码:3385481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处理申请人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本院以(2022)湘12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湘1202执保2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麻阳支行开设的4300××××888-1账户内的存款,但其中的20万元不是系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系案外人***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资金20万元的冻结及终止对账户资金的保全。案外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等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在审查处理申请人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怀化顺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诉前保全程序中,(2022)湘12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湘1202执保2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网络线上冻结了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麻阳支行开设的4300××××888-1账户内的存款。经保全,实际冻结被申请人账户金额为270835.44元。
综合全案,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冻结的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麻阳支行开设的4300××××888-1账户内的存款,其中的20万元是否为案外人所有?本院评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动产)做为一般种类物拟制化存于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里,(货币)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账户的资金存入时即为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法人或自然人在银行的开户均实行实名制,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开户名所属的账户内的存款即为户主的存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冻结的账户名均为被申请人麻阳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应认定为是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予以保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张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