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达恩华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达恩华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014号
原告:天津市达恩***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0326348J,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达园5-2-1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阳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放,男,天津市达恩***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468098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现代服务业科技园B座16层。
主要负责人:刘立斌。
原告天津市达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达恩***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3元,减半收取4041.5元,由原告天津市达恩***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