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开元智学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开元智学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开元智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开元智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03执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