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多多良真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6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智临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4执41号。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至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控智临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任何不动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车辆(车牌号:*******)、别克牌车辆(车牌号:*******)、北京现代牌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因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
4、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限制北控智临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北控智临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北控智临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谈话,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因现有财产线索不满足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