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8557号
申请执行人: 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B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52775X。
法定代表人:多多良真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电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74677292Y。
法定代表人:狄晓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立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