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多多良真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6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8019.5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39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