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6830号
原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魁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多多良真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永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向阳
法官助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