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1734号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五楼B516房。
法定代表人:祁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诉讼代表人:孙XX,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旺兴,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益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1破申82号民事裁定,受理申某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郑越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