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1894号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五楼B516房。
法定代表人:祁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
诉讼代表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系被告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经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总水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被告水总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经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和信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信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0元,减半收取计1330.0元,由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光辉
审 判 员 曹 彦
审 判 员 黄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刘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