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祁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建筑工程部,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经营者:***。
被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建筑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19年11月14日,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仕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刘艳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