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民初2144号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五楼B5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47933X。
法定代表人:祁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北别墅区商业楼1号A3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150109。
法定代表人:高灿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堃,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被告广州**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花都区东部水厂生物预处理工程自控系统及仪表安装工程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及技术服务,货款金额为205000元。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已完成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确认尚拖欠原告货款4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拖欠的货款,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己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理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是在2012年12月4日和原告签订的合同,至今己6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2、被告在2012年12月4日与原告签订了《广州市花都区东部水厂生物预处理工程自控系统及仪表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为7个工作日,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而原告没有按期完工,完工后也没有交齐自动化电气产品验收所需要的资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使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导致我司蒙受损失。所以过错不在我方,现我方特向人民法院请求驳回诉讼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2月4日,原告作为承包方(即甲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即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1、广州市花都区东部水厂生物预处理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备及仪表安装工程。(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为依据二、承包范围与形式: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东部水厂自控系统施工设计图纸里指定要求使用的设备品牌(附清单)、规格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四、质量标准。经甲方及相关部门代表验收合格。五、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工程价格以双方确认价格人民币205000元,包本工程设备费安装费,该价格为乙方包通过验收合格包干价。……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主设备到现场经甲方代表验收清点后付合同金额的30%约人民币60000元。2、主设备到现场经验收并安装两个星期内付合同总金额的50%约人民币100000元。3、工程安装完毕经甲方、业主及相关部门代表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余款5000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如本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半年后付清。……六、工程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和设备保修期为壹年。……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由于引电的不规范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的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二期款16万元(第二期款10万元于2013年11月13日支付)。原告于2013年12月底安装完毕。
被告认为原告所建涉案工程没有验收,提交了证据:何某向被告公司高老板发出的信(复印件),被告指出何某是总承包方的项目责任人)、自动化工程所欠合格证清单、通知(复印件),原告对该三份证据不予确认。上述证据中,何某向被告公司高老板发出的信(复印件)及通知(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自动化工程所欠合格证清单没有人员签字也没有单位盖章。
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原告认为每年都按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被告催促拖欠的货款,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工程是否已验收。2、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验收的问题。原告于2013年12月底已完成涉案工程,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工程完成后的合理期限内有向原告提出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因此,应当视为工程已验收。
关于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最后一笔款5000元是质量保证金,如工程没有问题半年后付清。涉案工程在2013年底完成,工程保质期为1年,因此,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应是2014年7月1日付清,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7.5元,由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学云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