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1283号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祁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