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2337号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五楼B516房。
法定代表人:祁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广州和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斯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