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震坤铝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358号
原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仁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仁斌,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大专文化,该公司经理,现住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月,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该公司出纳,住凤凰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震坤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四约工业区自编**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军,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震坤铝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维 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宇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