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310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长潭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仁超,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湘31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自动履行,本院将82949.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包含诉讼费951元),剩余1129.97元为本案执行费。
综上,本案共执行标的款81998.03元、案件受理费951元、执行费1129.97元共计84079元;被执行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2日给申请人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09160.9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