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268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4号厂房1-5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54921。
法定代表人蒋小竹。
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长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595417210。
法定代表人田仁超。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237.8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237.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柳 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