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977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兆近,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仁超。
原告***与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