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4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长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田仁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仁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涂晓辉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