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0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长潭路**。
**强诉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湘310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强工程款194771.5元。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湘31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马尔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自动履行工程款194771.5元、执行费2884.5元、案件受理费4195元。
综上,本案共执行工程款194771.5元、执行费2884.5元、案件受理费4195元等全部费用共计201851元,本案全部案款均已执行到案,予以结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