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文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图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1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1254号
原告北京同文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蓉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清(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昭鑫(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济南图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白相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文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图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文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文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北京同文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