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源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景洪源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29执恢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4658D。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苑路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大厦二期9层905A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斌,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0958481939。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奎。
被执行人:杨金奎,男,1987年3月1日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2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127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2、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杨金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5.5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733.6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759.27元(已被本院冻结、划扣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过景洪市人民法院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执行分配到本案19418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金奎名下登记有东风牌越野车一辆,长城牌越野车一辆均已被景洪市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的奥迪牌轿车已被本院2019年11月27日查封,并扣押于景洪市人民法院,经本院与景洪市人民法院协调,因被执行人杨金奎在景洪市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为方便执行,本院商请景洪市人民法院,将该车交由景洪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待处置结束后,处置所得将按债权比例进行参与分配。
3、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发布限制消费令(在原执行案件中,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且仍在限制期间内)。
4、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分别到西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盟支公司、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不动产、林权、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名下均无以上财产信息。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询问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9942.27元,剩余债权人民币302840.73元,因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杨金奎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岩 三
审判员 黄兴平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