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源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莱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景洪源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829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莱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4658D。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大厦二期9层905A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洪源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0958481939。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日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
关于深圳市泰莱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2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1278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云J×××××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云J×××××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车辆,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岩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