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829执96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4658D。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苑路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大厦二期9层905A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0958481939。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日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2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1278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名下账户余额均已被景洪市发法院执行局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632.14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余额10005.03元;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余额1736.15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203.9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4223.94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云K×××**东风牌越野车一辆,云××××**长城牌越野车一辆均已被景洪市法院执行局查封,其名下登记的云J×××**,车辆类型为K31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7日查封,但被执行人***告知该车已以物抵债给其他债权人,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2、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手机短信向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3、于2019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4、于2019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19年11月27日到景洪市调查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公司所住在地财产状况,经查询该地址无该公司。
6、于2019年11月2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7、于2019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提供于2019年9月27日到景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洪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房产交易情况、土地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交易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有存款的银行账户均被景洪市法院执行局冻结,被执行人***和胜和坚果种植有限公司、***现无存款、房产、林权、保险、公积金、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菜视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