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

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与上海彤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773号之一
原告: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彤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彤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