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钰林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40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义。

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20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货款4423682.1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177元,由被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9677元,原告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负担505元。因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671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城管道有限公司。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款4271188.1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403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403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9)苏0111执40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