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弘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震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6318号
原告:上海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尤祖光,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震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震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4元,由原告上海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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