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1218号之三
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厦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929968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八里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鲁1191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50×××26)存款20000元。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50×××26)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