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3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本院在执行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冀018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99413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0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贷、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83执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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