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83民初2433号之一
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翔大街16号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94834351J。
法定代表人:童峰。
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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