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3民初4585号
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