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1218号之二
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厦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929968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八里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日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日照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