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3执9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曹田前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曹田前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执行人:辽宁沈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QCT371R。
法定代表人:周腾,该公司董事长。。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2018)冀018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271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辽宁沈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8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保险、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经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08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7536元,余额向申请执行人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办理查封手续,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申请再审,2019年7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目前尚无结果不具备处置查封财产的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罚款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具备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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