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19)冀0183执1276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9)冀018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总十庄镇八里庄村,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市豪德广场树甫机电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3MAOUOHYE1Q。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生,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6月3日生,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我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2019)冀0183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朝阳市豪德广场树甫机电物资经销处、***、***于2019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电缆款149万元。二、被告朝阳市豪德广场树甫机电物资经销处、***、***如未按上述期间给付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电缆款,则按实际欠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向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8103元减半收取90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51.5元由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应承担欠款149万元和欠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9.8万元,共计178.8万元的基础上,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在自行履行32780元和法院划拨向申请执行人兑现58960元,尚欠169.626万元的基础上,承诺于2020年2月21日前将豪德贸易广场西区房产的卖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90万元,余额79.626万元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协议正在履行中。
五、本案结案理由
综上所述,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故本案应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