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4069号
原告:苏州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A座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7915015L。
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兵,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凤,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通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4161568M。
法定代表人: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争超,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天越,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通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原告苏州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