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2民初428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慧,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正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方下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枫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益民,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顺建设有限公司、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廷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