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财保354号
申请人:沧州中辉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73747252H),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道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夫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93JL0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明海南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正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864485519),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沙湾
法定代表人:郑尚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基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人沧州中辉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正顺建设有限公司、陈基造所有的价值4485222.4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中辉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中辉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宁波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正顺建设有限公司、陈基造所有的价值4485222.41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中辉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夏 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辛璐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