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30民初7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农业农村局诉被告贵州中绿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中绿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中绿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撤回对被告贵州中绿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0由原告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审判员 陆 达
书记员 林雪依婷